國家稅務總局取消“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2019-04-18

    3 12 日上午,在全國兩會部長通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接受媒體採訪。在採訪過程中,王軍局長明確談及國家稅務總局在 3 8 日決定再取消15 項涉及減稅降費政策落地的證明事項。

     

    王軍局長接受訪談不久,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正式對外公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6 號)。這個總局令正式取消 12 項稅務證明事項,另有 3 項稅務證明事項已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自 2019 1 1 日起停止執行,一併予以公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的第八項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獲得取消,確實是給納稅人提供了方便。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三第三條第(二)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主要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主要是指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實務中,融資租賃企業適用上述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所需要的資料包括:1、稅務資格備案表;2、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業務合同影本;3、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授權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原件;4、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授權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影本。按照新的 46 號令,上述 34兩項都在取消範圍之列。

 

 

(來源:東疆租賃服務)